(1)鍋爐房屬1~2級耐火等級,一般應是獨立的建筑,與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規定。
(2)單臺燃氣爐蒸發量不超過2t/h,鍋爐總蒸發量不超過6t/h的鍋爐房可貼鄰一般民用建筑布置,但必須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16規定采取防火措施。
(3)燃氣鍋爐房不宜設在地下、半地下。如須設置應采取可靠的室內通風措施和安全防火防爆措施。
(4)燃氣鍋滬房宜設置在高層建筑物外的專用房間內,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高層建筑或群房內時,須按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規定采取防火措施。
(5)燃氣爐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。盡量避免有積聚氣體的死角,否則必須采取排風措施。
(6)燃氣鍋爐的燃燒室、尾部受熱面的煙道及鍋爐的總煙道應設防爆門,防爆門的散熱量及面積應根據設計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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